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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负担举证责任,主要应对下一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1...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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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第二条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审查意见,经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依照《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掌握案情,制作审查报告。 第五条在集体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负责汇报案件事实、调查情况、相关法律规定、重点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等,并根据评议提出的处理意见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报审批。 第六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办分管负责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审查批示,对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结案处理,并修定《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条按照案卷档案目录顺序将档案材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对于行政复议工作与行政复议案件中的重大事件与重要案件要做好备忘录。 第九条协办人员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调查记录、评议记录和相关辅助工作。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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