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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当庭表示上诉的规定有哪些?

2022-06-30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以上规定说明: 1、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有时间限制的,即两年。 2、如果是法院本身发现的,没有时间限制。 3、结案时间,如果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处理。即第一审如果是普通程序,那结案时间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是简易程序的,那结案时间为3个月。但如果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最高院民诉法解释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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