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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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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追溯。1、法定最高行为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经过5年;2、法定最高行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0年;3、法定最高行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5年;4、法定最高行为无期徒刑死刑经过20年;20年后认为有必要追溯的,应当报警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如下: (一)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指某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确认的。具体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规定,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具有特定的情形而不给予处罚:(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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