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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收养人须由其经常居住地国政府或其他委托收养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内容包括...
涉外收养必须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对于收养人来说,主要有以下限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八周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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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抚养权根据《收养法》的立法解释应该定义为“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优先抚养权设立的价值取向主要是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和死亡配偶父母的感情。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往往对其孙子女疼爱有加,悉心呵护,能够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父母一方死亡的孙子女更是如此。另一方面,作为老人,其子女死亡,如果其死亡子女的未成年子女被送给他人收养,从感情角度而言,对于老人无疑是更大的打击,由其抚养其孙子女也是一种心灵的安慰。这也是《收养法》确立优先抚养权制度的初衷。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考察优先抚养权的设立都是正确的。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申请品种权或者要求优先权的,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品种申请权、优先权和其他与品种权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符合一定条件即可解除。根据《收养法》(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关系恶化,不能一起生活的2、养子不履行养子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儿童合法权益行为的3、养子行使养子关系的解除权的4、养子成年后,虐待.遗弃养子。养育孩子满10岁的应征得到本人的同意。被收养人还未成年的,收养人可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双方协商解除的除外。解除涉外收养关系,可以通过收养人和收养人协商解除,也可以通过法定解除涉外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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