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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将导致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所以离与不离都要当事人亲自表态才行。 而且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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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如果遇到有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可以仅就到庭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经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答辩状和证据,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被告不到庭正常开庭,国家不强制要求被告必须出庭。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一般会依《》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笔者认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误区,对拒不到庭的案件被告应拘传到庭。首先,我国《》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调解是由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进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调解将无法进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审理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其次,由于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判决依据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审判人员只能听到原告的一面之词,无法全面客观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从而极易导致错案。再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一法律规定为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回避庭审,则应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以便依法、公正地审理好此类离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确实下落不明,那么由于客观上无法组织原、被告调解,因此,可在审理中取消调解程序,而直接进行裁判。裁判依据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有两种: 一、协议离婚,夫妻两方感情完全破碎的情况能够协议离婚,商量一致的可到两方任何一方户籍地民政部门解决离婚手续,能够聘请律师代书协议书; 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都能够向另一方户籍地或时常寓居地法院诉讼离婚,时常寓居地证明通常为2年以上有效期内的寓居证。两岁以内的小孩通常会判给女方,十岁以上的小孩会考虑小孩自己的意愿,除此以外,法官会综合考虑两方的经济本领、教育背景、生活要求、寓居环境、身体状况等等认定谁更适合抚养小孩。一方抚养小孩,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通常为月收入的20%30%;有财产争议的,婚后获到的财产通常平均分配。一方有家庭暴力、凌虐、抛弃、酗酒、赌博和长久同住关系等恶习导致另一方损害的的隶属犯错方,另一方能够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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