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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 原车主对事故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2022-01-25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是实际车主。《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的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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