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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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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包括:(1)固定资产盈馀。是指企业在财产调查盘点中发现的帐外固定资产的估算原值减去估算折旧后的净利润。(新标准计入以前年度盈亏调整账户)(2)办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指处置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和该固定资产账面的纯利润与计入的减值准备相抵消差额后的馀额。(3)罚款收入。指对方违反国家相关行政管理法规,按规定支付给本企业的罚款,不包括银行的罚款。(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指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时,所得价格扣除相关税金后的差额,大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馀额与计入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的部分。(5)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支付的应付款项。主要是债权人公司变更登记或取消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六)教育费用追加偿还。是指自营职工子弟学校的企业,支付教育费后,教育部门返还企业的学校经费补助金。
关于不承认事实收养,中国有不少收养关系并非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不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是事实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后,这样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1999年实行的新修改收养法时已经将收养关系的成立限定在“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应当是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同样的,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也予以默认,《收养法》颁布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不过因为事实收养关系的大量存在,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又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第28条有如下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99收养法的颁布是在98年,而《意见》112号是在84年,《收养法》是法律,《意见》属于司法解释,根据法律的效力高低和新法优于旧法,合法的收养关系应当办理登记。另外律师提醒:如果事实养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可以通过要求送养人支付抚养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费用到达补偿,或者要求成年被收养人支付该笔费用。律师特别指出的是收养被拐卖的儿童的事实收养人是无权要求返还抚养费用的,并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赡养义务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经济赡养,即每月按时支付赡养费,以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二是精神慰藉义务,如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忽视,冷落老年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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