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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虚假债务是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诸多手段中最为恶劣的一种情形,在诉讼过程中一经查实属伪造债务,法院一般会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给予司法处罚。但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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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虚假债务是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诸多手段中最为恶劣的一种情形,在诉讼过程中一经查实属伪造债务,法院一般会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给予司法处罚。但在实践中,给予处罚的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查实伪造相对困难,一般的做法是对该债务不予认定。但即便是这样,对受害方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实践中,编造的虚假债务数额常常不小。究竟该如何应对虚假债务呢?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探究: 1、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对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对方借款,若该债款不是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 2、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会认可。 3、若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4、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离婚的时候,如果是非常理性的话,那么就有很多的不必要的麻烦不会产生,财产和孩子问题都能够达成一致,但是如果确实双方当事人都非常的,不成熟不理智,那么此时就需要关于债务和财产问题都做出法律所规定的分配。
离婚案件中由于一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串通恶意诉讼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作为受侵害方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什么叫“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指自己不知道也无从知道有恶意诉讼的发生,或者虽然知道但因地震等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如果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知道配偶一方与案外人串通进行诉讼,当时能够参加诉讼而不参加,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其将丧失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 2、需要有证据证明离婚案件中的配偶一方与案外人串通进行诉讼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自己的民事权益。 3、受到侵害的一方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期间是六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限是除斥期间,过期将会丧失这一权利,且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即: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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