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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合同民事欺诈有四个特点:一、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二、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三、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四、目前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诈的构成要素:一方或第三方主观上有欺诈意图;客观上实施欺诈;因此,欺诈者因欺诈而陷入误解;并因错误而表达意思。
合同欺诈的构成要素: 欺诈者有欺诈意图。 2、欺诈者实施欺诈。 3、被骗人因欺诈而陷入误解。 4、被骗人因误解而表达意思。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欺诈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违反真实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欺诈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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