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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地可以为: 1、合同签订地; 2、合同履行地; 3、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4、可供扣押财务所在地; 5、代表机构住所地; ...
外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地可以为: 1、合同签订地; 2、合同履行地; 3、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4、可供扣押财务所在地; 5、代表机构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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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地可以为: 1、合同签订地; 2、合同履行地; 3、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4、可供扣押财务所在地; 5、代表机构住所地; 6、可能管辖的外国法院。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选择起诉的法院不仅要考虑中国法律可以管辖的国内法院,还要考虑合同对方所在国的法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无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以扣押财产的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各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因此中国企业也可以向外国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在中国起诉考虑的因素是外国的司法环境是否值得信赖。最终还要考虑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中国当事人在国内法院起诉时,应当考虑对方是否有财产在中国执行法院判决,否则当事人应当考虑对方所在国的法院起诉。由于除非两国缔结或参与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协议,否则一国法院的判决很难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主观成因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了购销钢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钢材价格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再如,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已经与另一方签订了独家许可合同。但见另外一方又欲高价受让此技术,转让方则又将此技术许可给另外一方使用。独家受许可方获知后、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双方之纠纷因此而起。可见,主观点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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