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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情形为: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 1、一般来说,...
根据第144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在离婚案件中,因为涉及到人身关系,如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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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44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在离婚案件中,因为涉及到人身关系,如果被告不到庭,通常会在案件审理后作出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但是如果案件中有特殊情形,如家庭暴力、赌博、虐待、双方多年,在原告举证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作出准予双方的判决。
根据第144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在离婚案件中,因为涉及到人身关系,如果被告不到庭,通常会在案件审理后作出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但是如果案件中有特殊情形,如家庭暴力、赌博、虐待、双方多年,在原告举证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作出准予双方的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家庭财产的具体状况等会增加一定的难度。所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条规定,一直被认为是立法要求离婚当事人亲自到庭的特殊规定。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等。至少在原则上要求本人到庭,毕竟夫妻之间的那些事情,也只有当事人才能说的清楚。不过要是其中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此时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出庭,其本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不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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