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可以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连带责任是能够约定的。例如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保证人承担的就是一般保证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曾针对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确立了两项判断原则: 1、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 2、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也有效。上述情况下,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连主债务的履行期限都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约定限额的,因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的时候可能会约定是承担部分保证责任还是全部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4人已浏览
190人已浏览
186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