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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须知(三)外城镇失业人员(在杭享受) 就业局办事指南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05-27(一)办理依据 1、《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2、《关于简化用人单位申报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外城镇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关手续的批复》(府办简复第B20071326号); 3、《关于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130号)。 (二)申领对象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后选择在杭州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杭享受人员”)。 (三)工作时限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之日起 7日内予以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杭享受人员于核准的次月起可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工作流程 1、申请 原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1999年1月1日前的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杭州市暂住证》可继续使用)、现居住地社区证明等资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限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 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就业服务局;用人单位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3、申领登记 在杭享受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 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①身份证; 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原件(有效期内的《杭州市暂住证》可继续使用); ③1寸证件照片两张。 4、审核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7日内核定在杭享受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在杭享受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完毕后,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 5、申领 在杭享受人员应自核准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10、11日(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居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私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每月22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经办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 在杭享受人员需遵守《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超过60天不办理申领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的,连续2个月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予以保留。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杭州市就业服务局工作人员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挺简单的,一共有四条:一就是要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规定缴费满1年。第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是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第四是本人还有求职要求的,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需要提醒失业人员的是,办理失业登记必须是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了失业登记,每月还要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如果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又没有正当理由,就被认为是重新就业,就不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了。实际上,失业保险待遇还包括多项保障,《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费补助,按其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助,累计补助限额为8000元。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如果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杭州市就业服务局工作人员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挺简单的,一共有四条:一就是要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规定缴费满1年。第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是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第四是本人还有求职要求的,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需要提醒失业人员的是,办理失业登记必须是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了失业登记,每月还要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如果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又没有正当理由,就被认为是重新就业,就不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了。实际上,失业保险待遇还包括多项保障,《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费补助,按其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助,累计补助限额为8000元。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如果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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