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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轮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怎么划分的

2022-05-06
三。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 驾驶员驾驶普通正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注意观察道路上行人情况,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是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为主要过错方。 行人横过道路时,未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为次要过错方。 综上所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驾驶员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承担起杆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以上均属交警队开出的事故认定,对事故的简单描述,其他的东西我在找律师当面谈,现在能帮忙看下就按以上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上及其描述的情况下,肇事方应当承担多少责任,该承担事故连带的孩子后遗症,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等等的连带费用吗。望能帮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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