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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是否...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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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量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公安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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