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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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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轨道交通设施保护,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抢险救援、民防等有关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视频监控、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设备和标识,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和有效。轨道交通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相关系统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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