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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或双方是受到他人的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被称为胁迫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1、因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婚姻的胁迫是指的是一方在另一方的要挟下,不是出于结婚的自愿而与之缔结婚姻。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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