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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原则中的“共犯”是什么意思?

2021-10-22
数罪和处罚原则大致可归纳为(1)并科原则和科原则,是指将一个人犯的数罪分别宣布的各罪处罚绝对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并科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报应刑罚思想的产物,这个原则实际上弊端很多。因此,世界上单纯采用并科原则的国家并不多见。(二)吸收原则吸收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布的处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处罚作为执行处罚,其馀轻的处罚被最重的处罚所吸收,不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吸收原则适用于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种,适用方便,但普遍采用,适用于其他刑种(有期徒刑、财产刑等),弊端明显。(三)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个人犯的数罪中法定(必须判决)或被判决的最重处罚为基础,在一定限度内加重处罚的合并处罚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的特点是克服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过于严格,不便于具体应用,或者过于宽泛,不足以处罚犯罪的弊端,数罪和处罚制度贯彻适应犯罪必罚和犯罪的原则,采用灵活、合理的合并处理方式。

相关法规

《刑法》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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