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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
1、双方可以共同约定离婚之后再争抚养权,因为离婚协议书中只需要写明双方关于孩子抚养的一致意见,不需要一定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 2、离婚之后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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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白领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现代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对方提出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明有影响。但是你可以对此提出不予认可,要求核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主要有这样几条原则:1、一周岁以下的子女,判给母亲抚养;2、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3、自幼由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父亲抚养;自幼由外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4、那方收入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上把孩子判给谁抚养;5、一方如果有过错或家庭暴力倾向,原则上不把孩子判给这一方抚养;6、一方有不可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无法自理的疾病,不适合抚养孩子,原则上不能把孩子判给这一方;7、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要征求孩子一件,原则上按孩子的愿望判决。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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