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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
因道路工程放坡、等原因,超出道路建设用地红线外的用地可以作为道路临时用地;相邻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保证道路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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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站周边建设项目应为轨道车站出入口及其连接道、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设置提供条件。编制详细规划时,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交站场、公交停车港、社会停车场(库)等应当与轨道车站合理衔接。
在城市道路上,除确需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外,不得新设其他架空线杆路。在城市道路上,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的,应当经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查论证。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按照本规定要求逐步规范。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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