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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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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伤事故:因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2重伤事故:因工负伤后致残或有致残可能的事故。包括: (1)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①大拇指轧断一节; ②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③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铁路行车事故分类 1987年12月10日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将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重大事故 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中破1辆; (4)货车大破1辆; (5)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2小时。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大破1台或中破2台; (3)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4辆(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 (5)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大破1台; (3)动车、客车报废1辆; (4)货车报废3辆; (5)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二)大事故 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 (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1辆; (3)重型轨道车报废; (4)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1小时; (5)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 (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中破1辆; (4)货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5)重型轨道车报废; (6)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 (7)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 (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5)重型轨道车报废; (6)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 (7)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 五、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对工伤等级划分不满怎么办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部分,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相关知识: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条目增加了102条。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情伤残级别也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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