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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转移财产给姐姐 14.5万有去无回

2021-01-28
闹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39.5万到姐姐名下,谁知离婚风波过去后,这笔钱却没能全追回来。为了追回剩下的14.5万元,昨天(1日),姐妹俩在荔湾区法院公堂相见,妹妹以侵占罪把姐姐告上了法庭。      家住荔湾区的巩芳和丈夫王图1997年结婚,去年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开始闹离婚。据巩芳称,她经营玉器生意攒了一笔数额不小的私房钱,由于担心离婚时被丈夫分走,巩芳和姐姐巩丽商量转移这笔财产到巩丽处,离婚后再从巩丽处拿回来。去年5月,巩芳把15万元转到巩丽的丈夫名下,24.5万元则以巩丽的名义存进银行。      俗话说“夫妻没有隔夜仇”,不久后,巩芳又和王图和好了。巩芳立即找姐姐要回那39.5万。可姐姐还了16万后就拒绝归还剩下的钱。      两家人为了这笔钱闹得不可开交,甚至还打过架,上过派出所。直到今年3月13日,巩芳报警,经民警调解,巩丽夫妇才又归还了9万元。但剩下的14.5万却再也不肯还。为了讨回这笔钱,今年8月,巩芳夫妇以侵占罪将姐姐姐夫告上法院,除了要求两人还钱外还要求姐姐姐夫承担刑事责任。      在昨日的庭审中,被告巩丽夫妇在庭上大呼冤枉。据他们辩解,巩丽2003年从江西来到广州和妹妹一家合伙做生意,巩丽的丈夫则负责在外地进货。巩芳转出的39.5万元是双方共同经营的经营款和利润。巩丽表示,由于巩芳是大股东,因此两家的经营款和利润一直都由巩芳保管。巩丽的代理律师还表示巩芳的行为是诬告陷害行为,巩丽的名誉受到了很大的损害,他们将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巩芳的法律责任。      针对巩丽的说法,原告出示了一份派出所的笔录,笔录显示,巩丽在3月13日曾经承认过这笔钱确是妹妹暂时给她保管的私房钱,但由于自己有一些经营款还在妹妹手中,因此觉得不能把钱全部还给妹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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