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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损坏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加强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保证市政设施处于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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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城市公共停车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电力线(缆)及安装其他设施;(三)围圈、占用城市照明设施;(四)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五)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六)损坏、城市照明设施;(七)其他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点:(一)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二)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三)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盲人专用通道;(四)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五)双向通行低于六米、单向通行少于两个行车道的车行道;(六)宽度在五米以下的人行道;(七)附近两百米范围内有公共停车场且能满足公共停车需要的地段;(八)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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