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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电子证据保全注意事项在电子邮件(E—MAIL)证据保全公证中,我们必须要掌握电子在邮件(E—MAIL)关键性要素。①应对电子邮件(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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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电子证据保全注意事项在电子邮件(E—MAIL)证据保全公证中,我们必须要掌握电子在邮件(E—MAIL)关键性要素。①应对电子邮件(E—MAIL)特征,采取科学的保全措施,明确保全的证据种类,清楚保全事项。②说明证据保全的过程,说明证据保全是什么时间开始、结束,着重点是讲究顺序的连续性和关联性。③应明确证据保全是在什么地点进行的,这能够说明公证是否有管辖权。《》第29条规定,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管辖。④根据保全采取什么样的上网方式,具体使用什么电子邮件收发程序,实时下载打印的内容,保全的数据。⑤确定公证申请人,侵权人的身份和可靠性,告知证据保全主体的合法性。⑥告知保全证据如何处理,经保全的证据光盘交有关申请当事人和公证处封存。二、完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①《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②《》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采有证据保全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①……,②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对“网络”进行了重新定义,其涵义外延更大。此前,很多企业往往只关注的信息安全或者说内容的安全性,缺乏对于网络安全的关注,虽说二者有一定的交集,但在范围、管理模式、技术手段上有着较大差异。《网络安全法》实施后,将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让企业的关注点从单纯的“数据安全”延展至影响范围更广的“个人隐私保护”。
首先,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其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再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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