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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本市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中心城和新城的规划;在中心城和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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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进行独立选址。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选址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供应的相关规定。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确需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三)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四)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编制规划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控制单元的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以及规划控制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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