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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法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
共有赔偿项目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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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雇主对雇员受害时的赔偿责任,以及雇主对雇员受害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这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属于新的规定,法官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注意对此的适用。 (一)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的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仅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此种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具有双重性,其一具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性质,如该条规定的,“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也是我国司法解释首次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二为雇主直接责任,如该条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形态上属于直接责任、单方责任,是一种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的确定和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这是对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的规定,即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件:首先,雇员必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在遭受人身损害。对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认定应当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标准,采取客观的标准;其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必须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只有发生损害后才会有救济,如果雇员未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后果,就不存在产生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再次,雇员遭受人身损害不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如果存在第三人的责任,那么就会产生雇员受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不是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 在责任承担上,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由雇主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受害雇员作为赔偿权利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是: 1、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具体赔偿数额根据责任、保险和个人、各地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当面咨询当地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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