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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通过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出,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是处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在未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之前,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如果劳动者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上述两种情况的劳动合同终止应当续延至健康检查完毕之日和诊断结论出具之日。如果经健康检查或诊断认定劳动者存在职业病可能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且在之后的医疗期内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的,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必须等到职业病治愈。如果职业病不能治愈,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 如果劳动者是患病(非职业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续延至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 如果劳动者是女职工且该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如遇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后。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足5年的,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终止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规定。但新规定并不是说在所有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附条件的。 1、必须是因劳动合同到期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如果是因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且新劳动合同所享有的劳动条件较到期的劳动合同相比属持平或者提高的,若劳动者拒绝续签新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如何证明劳动者存在拒绝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上述情形中经济补偿金给付的起算时间应当自2008年或者劳动者2008年后的实际起始工作时间开始往后计算。
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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