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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对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可以上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五条...
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对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可以上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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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的案件在八个月前生效,那么二审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发回重审做法是错误的。其次,您可以要求二审法院说明理由并给予书面合理答复,如果没有任何依据的,您可以向向检察院提起控诉。再次,法官如果徇私枉法,您可以向纪委等部门举报。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以上是二审行政案件发回重审、应当发回重审、可以发回重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那么,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能否第二次发回重审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而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对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可以上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1、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2、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故无法计算刑事重审的最长审理期限。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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