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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
我国现行《刑法》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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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方面 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客观方面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方面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 4、主观方面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主观上,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过失。这种错误表现在对后果没有预见,或者相信是可以避免的。而且对于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为情节。如果行为人故意处于心理状态,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必须是从事某项“业务”的人; 2、犯罪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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