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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程序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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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当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三)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四)安全原则。 包括合理避让原则与合理操作原则。 (五)结果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 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适用不同的责任归属原则。1、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双方有过错时,应当抵消过错,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一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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