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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是危险犯。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危险犯,实害犯的...
犯罪预备一般来说都是在犯罪着手实施之前,进行相应的案件准备工作,以达成最后的犯罪目的来进行制造条件,如果说危险犯也能够达成这样的条件的话,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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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是危险犯。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危险犯,实害犯的对称,指的是以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刑罚的本质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惩罚,起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犯罪预备虽然还没有实施犯罪,客观上没有造成损害,但对社会是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潜在危害的,如不加以制止和惩罚,无疑最终会导致犯罪的实施,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害。所以,我国刑法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对预备犯也应予以刑事处罚,但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这个主要是自己着手实施犯罪进行的一些准备,危险犯包括的有很多而且一般来说也会有犯罪预备的情况,比如说放火罪,但是危险犯并没有事实上的着手实行犯罪。 危险犯的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在危险犯犯罪形态理论中相对简单。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危险犯的犯罪预备具有以下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危害结果顺利实现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这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继续发展就会成为实行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预备行为已经对刑法保护的法益构成了威胁。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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