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入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人本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卫生、民政、公安行政部门应当将新生儿出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婚姻登记情况、新增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二)死亡的。(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居民、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九)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实行第一胎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证、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实行第一胎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证、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31人已浏览
924人已浏览
369人已浏览
3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