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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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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东要退出要么自行,要么除名。一是自行退出,而是根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除名的股东会决议来对股东进行除名,这也就是常见的股东失权制度,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因此未出资股东的退出机制可以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进行。
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公司可以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已经实际足额出资的人可以追求其违约责任,对方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的,公司全面出资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未出资一般没有股权。在实际出资后,获得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才享有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的转移手续。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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