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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工伤认定后能否再向劳动部门申请申请认定工伤呢

2022-02-14
是否有必要再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1、如果单位没有为工伤当事人缴纳工伤保险,按规定应由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单位认定工伤,且能按工伤标准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的,则可以选择由双方协商处理工伤赔偿,没有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必要;如果单位虽认同是工伤,但不能按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的,则仍应该按规定程序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确保当事人能享受应得的工伤待遇。2、如果有工伤保险的,虽单位也认为是工伤的,但仍应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只有在经劳动部门也认定为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才会承担相应的工伤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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