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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宅基地是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资格。 2、农村...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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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一)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说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据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不得单独流转交易,并不代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流转交易。现行立法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的继承而被继承。因为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家庭关系密切相关,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去世,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其他成员都有使用权,这不是继承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对村民使用宅基地有限制,即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使用。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居住。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土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住宅用地;其中,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售、出租、赠与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振兴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使用。 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经营用地,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土地所有人可以转让、租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注明土地界址、面积、施工期、使用期、土地使用、规划条件等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交换、出资、赠与、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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