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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8种形式: 1、留置盘问; 2、行政传唤; 3、管束或约束身体; 4、扣留; 5、强制隔离戒毒; 6、收容教育; 7、强制收治、医学留观与强制隔离; 8、“两指”,《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20条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有: 1、对嫌疑人的盘问、留置盘问; 2、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3、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4、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和强行驱散等。 5、对醉酒人员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等。
人身保护措施有哪些?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五)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六)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七)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4、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身保护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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