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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终止合同与解除合同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 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解除后会产生的效力有: 1、如果合同当事人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中止履行; 2、如果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都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可怕,并不会“捆死”用人单位。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现在社会上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很多用人单位,担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劳动关系僵化,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得养劳动者一辈子,就可能造成劳动者依赖于用人单位,不好好干活,导致用人单位欲罢不能。这也是实践中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个主要原因。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解除的。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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