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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两个重要的职权,一是审查逮捕权,即侦查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法定的时间内(3日-7日)提请检察...
一、逮捕有什么时间限制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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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逮捕必要性的内涵 逮捕必要性,是根据逮捕的比例性原则延伸出来的,同时结合社会危险性要件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逮捕的重要指标。在满足逮捕犯罪事实的条件下,逮捕必要性是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适用逮捕的重要依据。同时,逮捕必要性审查是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指导和理论依据的,逮捕必要性的存在可以有效防止逮捕措施被滥用,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二)逮捕必要性的相关法律规定 随着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推进,我国对逮捕必要性的立法规范也进行了系列的探索,从2001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机关相继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直至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都直接针对实践中逮捕措施适用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与解决途径。
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从逮捕之日起二个月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然后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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