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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
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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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
依照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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