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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经济犯罪纪检委无论如何,都属于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或有关部门的立案管辖。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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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私营企业职务经济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运行领域,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销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欠税、抗税、保险诈骗、有价证券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票据诈骗、贷款诈骗、洗钱、外汇诈骗、外汇诈骗、非法票据承兑、支付、保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非法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除、发放贷款罪、非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同罪、编造和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罪、公司和企业债券债券罪等。
如果属于国企,则属于检察院(反贪局)或纪委立案管辖。如果属于民营企业(私企),则属于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管辖。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除此之外,经济犯罪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发生在经济领域。即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 (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3)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而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犯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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