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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了工伤鉴定申请的时间要求这个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
1、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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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为员工提出申请,由社保行政部门及时作出决定; 2、而在公司不按规定申请的情形下,员工一方在一年内可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作出决定。
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般治疗稳定后就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里的“30日”、“1年”既不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也不是《民法典》意义上的“除斥期间”,而只是一种时限,并且明确规定在遇到特殊情况的时候,经社会保险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另外,大家还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申请的起算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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