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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五旬的行唐人李明与妻子王月,三年来交替起诉离婚三次,最终,由主办法官诊断出其“病根”,对症下药,顺利调解结案。因家庭矛盾丈夫李明曾于20...
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中心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只要是在正常的工作日都会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属于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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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分居满两年,也不是自动视为离婚,协议离婚的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起诉离婚的要通过法院起诉,判决离婚生效后才是正式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年过五旬的行唐人李明与妻子A,三年来交替起诉离婚三次,最终,由主办法官诊断出其“病根”,对症下药,顺利调解结案。因家庭矛盾丈夫李明曾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要与妻子A离婚,后经人做工作李明撤回起诉,但家庭矛盾并未缓解,双方也未和好。2014年原告A向法院起诉与被告李明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生效后,由于双方不能心服口服,仍互不让步,一直分居至今。2015年5月,原告A又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没有和好可能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主办法官上碑法庭庭长B接到此案后,首先调阅了前两次双方离婚案件的卷宗,而后传唤原、被告进行询问。得知原被告原来与儿子儿媳一起生活,他们老夫妻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因李明看不上儿媳的生活习性多次引发矛盾而起。后儿子儿媳在外买房居住,A为给儿子看护孩子也随儿子搬出另过。李明认为自己与儿媳发生矛盾时,妻子A一味袒护儿媳,不支持自己,致使加重了自己与儿媳的矛盾,一气之下到法院起诉离婚。但两人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李明在单位上班,每月有工资收入,工资自己掌管,A为家庭妇女,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花钱需向李明讨要,双方的矛盾主要还是因为经济引起,更何况双方都年过半百,言谈之中尚有相互惦念之意,今后生活中更需相互照应,双方还有和好可能。找到了问题症结,就对症下药,办案法官首先指出了李明的问题所在,同时对A及孩子们进行了批评教育。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法官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工作,经过几个来回的调解,最终以双方和好调解结案:原告A给被告李明儿子家楼房钥匙一把,任丈夫随意出入,丈夫李明给妻子A5万元,由其自由支配(给儿子的购房补贴),今后李明每月给妻子零花钱500元。案件圆满解决,一家人均表示满意,当天晚上,一家五口到饭店围坐一桌,其乐融融,夫妻重新开始了正常生活。
夫妻俩在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只要双方证件手续齐全,双方也达成离婚协议,民政部门会当场办理离婚手续,发放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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