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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婚姻自由原则。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重大意义,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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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即近因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以及自愿原则。而通常只有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件之后,保险公司才会根据实际的约定和造成的损害情况作出相应的保险赔偿。
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是强调由婚姻当事人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在婚姻法中,男女平等主要表现在: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特别是男方不得用暴力、金钱、社会地位等来强迫女子同意结婚,即男女有平等的同意或者不同意结婚的权利。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第一,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二,夫妻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第三,夫妻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使用权、所有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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