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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投入使用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权的部门责令暂...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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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违法当事人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违法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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