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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
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如下: 一、一审的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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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期限,如果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六个月;如果是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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