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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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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1、消防监督部门的建审意见书;2、图纸会审记录;3、设计变更;4、竣工图纸;5、系统竣工表;6、主要消防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7、施工图;施工图批复原件。《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红线图、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等前期资料。 2、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施工试验记录、施工记录、功能性试验记录、测量复核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3、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监理评估报告、工程竣工图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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