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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皮质的砍(刺)痕不构成轻伤,属于轻微伤,具体以法医鉴定为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则 7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其他 5.12.5轻微伤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面部Ⅰ烧烫伤面积10.0cm以上;浅II烧烫伤。 c)颈部Ⅰ烧烫伤面积15.0cm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0cm以上。 d)体表Ⅰ烧烫伤面积20.0cm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0cm以上;深II烧烫伤。
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则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自2014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实施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2面部、耳廓5、2、1级重伤a)外观损伤(重度).2、2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疤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两个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b)面部块状疤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块以上或2块以上累计10块.0cm2以上。c)面部片状小疤痕或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到面部30%。d)一侧眼球萎缩或缺失。e)缺乏眼睑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双侧眼睑中度外翻。g)上睑下垂的一侧完全覆盖瞳孔。h)一侧眼眶骨折导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i)鼻泪管和内眦韧带一侧断裂。j)鼻部断裂或缺损30%以上。k)耳廓分离、缺损或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l)嘴唇断裂或缺损导致超过3颗牙齿暴露。m)舌体断裂或缺损达舌系带。n)牙齿脱落或牙折超过7颗。o)损坏导致张口困难三度。p)面部神经损伤导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q)外观损伤(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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