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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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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和网络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改变人的生存环境,造成人的社会生存空间的两面性,既有现实性又有虚拟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网络的虚拟性会被否认,而只是单纯地被视为一种传播手段。比如未经同意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害隐私权而承担法律责任。虽然上述行为是在一个虚拟的空间中完成的,但是有可能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一定会是实在的损害。据此我们判断此种行为是现实的行为,只是行为手段或场所是网络而已。因此不能因为网络的虚拟性而排除行为的侵权性质。可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目前,针对网上发生的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还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特别是关于侵害隐私权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的范围及内容,而学界也未形成统一的观点。而我国的上述立法模式容易产生在司法实践中责任认定不清的问题。为此,笔者力求从侵害隐私权行为的违法性角度出发,立足于对网络环境下的现代隐私权的保护的分析,尝试提出能够合理判断网上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标准。希望有助于完善侵权责任理论,并且能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实用性参考。
网络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在网络上传、下载、转载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有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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