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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情形。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含“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等规划,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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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提出市(县)域村庄布局的指导意见。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步制定镇、乡的村庄布局规划。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大型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资规模较大的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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