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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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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能以改名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当事人不能以改名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后若又出现反悔之意,这种情况是被允许的。在处理涉及认罪认罚的案件时,必须保证其认罪认罚行为是基于完全自愿的考虑而作出的。对此项事件的自愿性质的确认,包括侦查阶段的真实意愿,检方的调查取证环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措施,均需由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力度,将其列为重点审查事项。同样地,对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仍需向被告人口头告知其诉讼权利,明确认罪认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同时着重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及认罪过程的合法性。如在侦查过程中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导致认罪的,首先需要纠正违法行为,其次,该认罪供述将无法作为定罪依据。检察机关将根据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而人民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决时通常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书后,他们有权进行反悔,可再次寻求专业律师提供法律辩护服务,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维权。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书后往往能够获得减刑待遇。 关于检察院认罪认罚的相关手续,主要是指认罪认罚具结书。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且诚实地陈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同意量刑建议时,即可签署具结书,从而依法得到从轻处理。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量刑建议与程序适用,则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应当在起诉书中详细注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并同时附上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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